首页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2025年) 第四章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推动实施国家民用航空安全方案,确定年度安全目标,建立安全表现指标,监测行业安全表现,规范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持续提升… 第二十七条 中国民航局推动建立健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9《安全管理》所要求的国家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系统,除基本航空立法、具体运行规章和国家系统及职能外,还包括下列关键要… 第二十八条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各业务领域特点实施差异化精准监管,依法综合运用强制、处罚、许可等法律手段和行政、经济、技术、信用管理、社会治理等其他多种手段促进民航生产经营… 第二十九条 中国民航局建立安全数据收集和处理系统,实现安全数据和信息收集、储存、整合、处理和分析功能,明确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及其相关来源的保护原则,促进持续获得安全数据和安… 第三十条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网站、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举报方式,对举报的事件信息、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依法组织核实、调查和处理,并对举报人信… 第三十一条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积极推动民航安全作风和安全文化建设,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 第三十二条 民航行政机关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经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十三条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协调。 第三十四条 中国民航局建立民航行政机关内部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原则、启动条件、追责主体、调查程序、处理手段、减免责情形、申诉和纠正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对保证飞行安全、空防安全、地面安全以及在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救援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各类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