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民航局推动建立健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9《安全管理》所要求的国家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系统,除基本航空立法、具体运行规章和国家系统及职能外,还包括下列关键要素:

合格的技术人员。中国民航局对承担国家民用航空安全方案职能分工的技术人员制定基于能力的培训方案,包括培训需求分析和初训、复训计划,提供相应的安全管理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技术指导、工具及提供重要的安全信息。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向技术人员提供适当的设施、工具和设备,重要的安全信息,以及全面且最新的技术指导材料和程序,使其能够按照既定程序,以标准化方式有效履行安全监督职能,并向行业提供执行相关规章的技术指导。

颁发执照、合格审定、授权和批准的义务。民航行政机关应当执行文件化的流程和程序,确保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在符合既定要求之后方可获准行使执照、许可证、授权或者批准所赋予的进行相关航空活动的权利。

安全监察的义务。民航行政机关应当执行文件化的流程,持续明确细化检查、审计和监测计划和内容,督促航空执照、许可证、授权和批准的持有人持续符合既定要求。

解决安全问题。民航行政机关应当使用文件化的流程,通过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事故和征候调查等途径识别行业安全问题,采取适当措施(包括强制措施)及时解决已查明的安全问题。在此过程中,通过系统监测和记录针对上述安全问题相关单位和个人所采取的措施及其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