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三章 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第四节 安全保证 第二十二条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第四节 安全保证 第二十二条 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并保持变更管理流程,以确定可能影响与其民航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其提供的相关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安全风险水平的变更,识别和管理这些变更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