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二章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 第七条 Ⅰ级无损检验人员在Ⅱ级或者Ⅲ级无损检验人员的监督指导下方可承担下列工作: 第八条 Ⅱ级无损检验人员承担下列工作: 第九条 Ⅲ级无损检验人员承担下列工作: 第十条 申请Ⅰ级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Ⅱ级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Ⅲ级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申请Ⅱ级或者Ⅲ级资格考核的,其有关工作年限在本规定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基础上延长2年: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 第十五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考试计划,组织承担考核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考核单位)实施资格考核。 第十六条 申请人员由聘用单位组织报名参加资格考核,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七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认申请人员考试资格。 第十八条 Ⅰ级和Ⅱ级的资格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操作考试。Ⅲ级的资格考核包括理论考试、操作考试和综合答辩。 第十九条 Ⅰ级和Ⅱ级的理论考试主要考查申请人员对核设施系统基本知识、核安全设备及质量保证相关知识、核安全文化和无损检验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以及将有关无损检验技术应用… 第二十条 操作考试主要考查申请人员正确应用无损检验仪器设备进行操作,出具检验结果并对结果进行评价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综合答辩主要考查申请人员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理论、方法和实践操作等方面的综合应用能力。 第二十二条 所有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标准视为资格考核合格。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收到考核单位的考试结果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授予资格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资格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为5年。 第二十六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由聘用单位组织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七条 对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无损检验活动工作记录和业绩良好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资格证书有效期延续5年。对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从事无损检验活动不符合国… 第二十八条 已取得国外相关资格证书的境外单位无损检验人员,需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损检验活动。 第二十九条 申请核准的境外单位无损检验人员,应当由聘用单位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