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 第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 第十八条 Ⅰ级和Ⅱ级的资格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操作考试。Ⅲ级的资格考核包括理论考试、操作考试和综合答辩。 资格考核按不同的检验方法和级别进行。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