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 第十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 第十七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认申请人员考试资格。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