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

被吊销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证书吊销之日起未满3年的;

依照本规定被给予不得申请资格考核的处理期限未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