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 第九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 第九条 Ⅲ级无损检验人员承担下列工作: 确定无损检验技术和工艺; 制定特殊的无损检验工艺; 对无损检验结果进行评定; 编制验收准则; 审核无损检验规程和结果报告; 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工作。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