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Ⅱ级无损检验人员承担下列工作:

根据确定的工艺,编制无损检验规程;

调整和校验仪器设备,实施无损检验活动;

依据标准、规范和无损检验规程,评价检验结果;

编制无损检验结果报告;

监督和指导Ⅰ级无损检验人员;

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