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Ⅱ级无损检验人员承担下列工作:
根据确定的工艺,编制无损检验规程;
调整和校验仪器设备,实施无损检验活动;
依据标准、规范和无损检验规程,评价检验结果;
编制无损检验结果报告;
监督和指导Ⅰ级无损检验人员;
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工作。
根据确定的工艺,编制无损检验规程;
调整和校验仪器设备,实施无损检验活动;
依据标准、规范和无损检验规程,评价检验结果;
编制无损检验结果报告;
监督和指导Ⅰ级无损检验人员;
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