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 第二十六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 第二十六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由聘用单位组织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表; 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视力检查结果; 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工作记录和业绩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