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Ⅱ级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身体健康,裸视或者矫正视力达到4.8及以上,辨色视力正常;
持有拟申请方法Ⅰ级资格证书满2年且业绩良好,或者持有特种设备相应方法Ⅱ级资格证书满1年且业绩良好,或者持有特种设备相应方法Ⅲ级资格证书。
身体健康,裸视或者矫正视力达到4.8及以上,辨色视力正常;
持有拟申请方法Ⅰ级资格证书满2年且业绩良好,或者持有特种设备相应方法Ⅱ级资格证书满1年且业绩良好,或者持有特种设备相应方法Ⅲ级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