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章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八条 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拟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九条 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第十条 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应当遵守国际民航组织(ICAO)《空中航行服务程序-航空器运行》(Doc8168)、其他相关技术标准以及民航局的有关规定。因地形条… 第十一条 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可由机场管理机构自行完成,也可委托飞行程序设计单位完成。 第十二条 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过程中,拟定单位应当征求航空器运营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的意见,上述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与当地政府协调军民航有关单位,共同解决飞行程序设计所需空域条件。 第二节 新建、改建、扩建运输机场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运输机场的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拟定应当与机场选址、规划和建设同步进行,一般分为四个步骤: 第十五条 “飞行程序预先研究”是在运输机场选址或者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飞行运行环境的基本要素,对备选场址或方案进行飞行程序方面的综合分析和比选论证,推选对… 第十六条 “飞行程序方案研究”是在运输机场建设可行性研究阶段和机场总体规划阶段,根据确定的场址和预可行性研究结论,或者根据机场的总体规划方案,确定飞行程序基本方案。主要内… 第十七条 “飞行程序初步设计”是在运输机场工程可行性研究获得批准后,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总体规划以及净空处理方案、空域协调方案和导航台址预选情况,提出飞行程序的具体设计方… 第十八条 “飞行程序正式设计”是在运输机场建设竣工阶段,根据实际的跑道、导航设施、目视助航设施、障碍物等以及空域限制,确定正式使用的飞行程序。主要内容包括: 第十九条 飞行程序设计报告应当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范进行编制。 第三节 运输机场飞行程序和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对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修改和优化: 第二十一条 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修改或者优化,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要求进行。 第七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