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运输机场的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拟定应当与机场选址、规划和建设同步进行,一般分为四个步骤:

飞行程序预先研究;

飞行程序方案研究;

飞行程序初步设计;

飞行程序正式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