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飞行程序方案研究”是在运输机场建设可行性研究阶段和机场总体规划阶段,根据确定的场址和预可行性研究结论,或者根据机场的总体规划方案,确定飞行程序基本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跑道构型和位置;
空域规划方案;
航线和进离场方案;
导航设施布局和目视助航设施;
起飞、最后进近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
净空控制的基本要求和净空处理方案;
军民航飞行程序协调情况和结论。
跑道构型和位置;
空域规划方案;
航线和进离场方案;
导航设施布局和目视助航设施;
起飞、最后进近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
净空控制的基本要求和净空处理方案;
军民航飞行程序协调情况和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