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201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地形和障碍物特征及净空处理方案;
机场设施、设备保障条件;
航空器类别、性能和机载设备;
起飞一发失效应急程序的需要;
驾驶员的操作;
空域状况;
与相关航路、航线的衔接;
空中交通服务方式;
航空气象特点;
环境影响、机场发展和城市规划。
地形和障碍物特征及净空处理方案;
机场设施、设备保障条件;
航空器类别、性能和机载设备;
起飞一发失效应急程序的需要;
驾驶员的操作;
空域状况;
与相关航路、航线的衔接;
空中交通服务方式;
航空气象特点;
环境影响、机场发展和城市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