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章 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 第一节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一节 第二章 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八条 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拟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九条 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第十条 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应当遵守国际民航组织(ICAO)《空中航行服务程序-航空器运行》(Doc8168)、其他相关技术标准以及民航局的有关规定。因地形条… 第十一条 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可由机场管理机构自行完成,也可委托飞行程序设计单位完成。 第十二条 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过程中,拟定单位应当征求航空器运营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的意见,上述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与当地政府协调军民航有关单位,共同解决飞行程序设计所需空域条件。 第二章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