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章 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条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条 第二章 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条 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应当遵守国际民航组织(ICAO)《空中航行服务程序-航空器运行》(Doc8168)、其他相关技术标准以及民航局的有关规定。因地形条件、空域使用等原因,确需偏离上述标准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并获得民航局的特别批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