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飞行程序正式设计”是在运输机场建设竣工阶段,根据实际的跑道、导航设施、目视助航设施、障碍物等以及空域限制,确定正式使用的飞行程序。主要内容包括:

飞行程序设计详细过程和结论;

最低超障高度/高及运行最低标准;

高度表拨正程序;

标准仪表进场程序;

标准仪表离场程序;

仪表进近程序;

目视飞行程序(如需要);

征求航空器运营人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等单位意见的情况;

其他有关航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