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1984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中央军委
效力 现行有效
(1984年4月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器装备(含卫星系统,下同)研制工作中的责任制,以缩短研制周期,节约经费,保证质量,加速我军武器装备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以下简称设计师系统)是由各级设计师组成的跨建制、跨部门的技术指挥系统,负责武器装备研制中的设计技术工作。 第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行政指挥系统(以下简称行政指挥系统)是由各级行政指挥组成的在各自行政隶属关系范围内实施行政指挥的系统,负责本部门武器装备研制的组织指挥,计划调度,人… 第四条 为加强武器装备研制中的经济责任制,国家重点研制型号应当逐步建立会计师系统。总会计师在行政指挥系统总指挥的领导和总设计师的指导下,负责编制型号总概算,审核科研经费… 第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以下简称两个系统)的各级负责人应当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共同努力,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研制任务。

第二章 设计师系统

第六条 武器装备型号研制任务经上级批准列入计划后,负责研制抓总工作的部门应即组成设计师系统。设计师系统由武器装备的型号总设计师、系统或分系统的主任设计师和单项设备(含部… 第七条 国家重点研制型号的总设计师和副总设计师由主管部门提名,报请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任命;其中特别重要或技术协调特别复杂的型号,其总设计师由国… 第八条 总设计师是武器装备研制任务的技术总负责人,即设计技术方面的组织者、指挥者,重大技术问题的决策者。其主要职责是: 第九条 主任设计师是系统或分系统的设计技术负责人,主管设计师是单项设备的设计技术负责人,其主要职责均可参照总设计师的职责执行。主任设计师和主管设计师应当根据设计任务书(… 第十条 总设计师的技术抓总机构是总体设计单位。总设计师的日常办事机构,可以是其所在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也可以在本部门编制内抽调人员另设精干的总设计师办公室。

第三章 行政指挥系统

第十一条 行政指挥系统由武器装备的型号总指挥及各级指挥组成。总指挥和各级指挥一般由主管部门或研制部门的行政领导兼任。各级指挥可设副职。 第十二条 国家重点研制型号的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由主管部门提名,报请国防科工委任命;其中特别重要或技术协调特别复杂的型号,其总指挥由国防科工委报请国务院、中央军委任命。国家重… 第十三条 总指挥是武器装备研制任务的行政总负责人,即行政方面的组织者、指挥者。其主要职责是: 第十四条 系统、分系统和单项设备的行政指挥是系统、分系统和单项设备研制工作的组织实施者,其主要职责均可参照总指挥的职责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指挥的日常办事机构,可以是其所在行政单位的主管业务职能部门,这些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也可以在本部门编制内抽调人员另设精干的办事机构。

第四章 工作原则和工作关系

第十六条 两个系统是在主管部门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两条指挥线。 第十七条 设计技术工作与试制、试验或计划调度出现矛盾时,应当由总指挥牵头,会同总设计师召集联席会议进行协调;经协调解决不了的,由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经主管部门协调仍解决不了… 第十八条 两个系统在工作中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关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武器装备研制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条例,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两个系统的工作细则,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二十条 重大预研项目的技术责任制,各部门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务院国防工业办公室、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发布的《武器装备研制工作建立总设计师制度和行政指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