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1984年) 第四章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198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工作原则和工作关系 第十六条 两个系统是在主管部门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两条指挥线。 第十七条 设计技术工作与试制、试验或计划调度出现矛盾时,应当由总指挥牵头,会同总设计师召集联席会议进行协调;经协调解决不了的,由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经主管部门协调仍解决不了… 第十八条 两个系统在工作中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关系: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