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1984年) 第三章 行政指挥系统 第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1984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行政指挥系统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指挥的日常办事机构,可以是其所在行政单位的主管业务职能部门,这些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也可以在本部门编制内抽调人员另设精干的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