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198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两个系统是在主管部门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两条指挥线。
总设计师在设计技术上对主管部门负责,同时对任命单位负责。其经常工作,应当在行政总指挥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
行政指挥系统要支持各级设计师行使职能,协助做好技术协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技术决策的实现。设计师系统应当及时从技术上为各级指挥进行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
总设计师在设计技术上对主管部门负责,同时对任命单位负责。其经常工作,应当在行政总指挥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
行政指挥系统要支持各级设计师行使职能,协助做好技术协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技术决策的实现。设计师系统应当及时从技术上为各级指挥进行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