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198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设计技术工作与试制、试验或计划调度出现矛盾时,应当由总指挥牵头,会同总设计师召集联席会议进行协调;经协调解决不了的,由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经主管部门协调仍解决不了的,由国防科工委协调解决。

承担配套任务的部门,应当按型号研制总进度要求进行工作,所需保障条件,按行政隶属关系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