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198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两个系统在工作中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关系:
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局部要服从全局。完成武器装备研制任务是全局。两个系统都要从全局出发,紧密配合,努力实现型号总体要求;各级设计师在制定具体的设计方案时,应当根据总体和系统的技术要求进行工作。
技术状态的稳定与技术改进的关系。各级设计师应当按研制程序和计划完成各阶段的任务。凡已通过总体验证可行的技术状态,一般不宜改变。凡经过试验已达到设计指标的技术状态,在本型号应予冻结。已经确定的总体与系统、系统与部件的接口参数不得任意变动;确需变动的,应当逐级办理报批手续或签订协议书。
技术民主与技术集中的关系。各级设计师在工作中应当发扬技术民主,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有权对协调不一致的技术问题作出决定。下级设计师在处理接口及指标分配等问题时,应当服从上级设计师的决定,不得各行其是。
研制质量与进度的关系。研制工作要遵循研制程序,按规定的质量和进度完成任务。在质量与进度发生矛盾时,应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努力完成进度要求。
设计与工艺的关系。设计部门和生产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保证设计方案的实现。各级设计师要充分注意设计工艺的先进性、经济性、合理性。工艺部门必须认真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工作,从工艺上保障研制的产品完全符合质量要求。对设计中考虑不周或难以实现的工艺要求,工艺部门应当提出改进或改变意见。设计与工艺发生矛盾而影响试制时,设计师应当与有关人员共同协商解决。
两个系统与使用部门的关系。两个系统和使用部门应当大力协同,相互支持,努力完成武器装备研制任务。使用部门在提出战术技术指标和使用要求时,应当充分听取研制部门的意见。两个系统在制定研制方案时,应当充分听取使用部门的意见。战术技术指标和研制方案一经上级批准,不得轻易变动;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双方充分协商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