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1984年) 第三章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198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行政指挥系统 第十一条 行政指挥系统由武器装备的型号总指挥及各级指挥组成。总指挥和各级指挥一般由主管部门或研制部门的行政领导兼任。各级指挥可设副职。 第十二条 国家重点研制型号的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由主管部门提名,报请国防科工委任命;其中特别重要或技术协调特别复杂的型号,其总指挥由国防科工委报请国务院、中央军委任命。国家重… 第十三条 总指挥是武器装备研制任务的行政总负责人,即行政方面的组织者、指挥者。其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上级下达的研制任务,落实研究、试制和协作配套单位,明确任务分工,提出并落实重大技术改造措施,主动协调跨部门的重要问题。 (二) 组织编制完成研制任务的总计划和阶段计划,并提出跨部门的计划要求;组织编制经费总概算和年度预、决算等。 (三) 组织计划调度,督促检查研制计划实施情况。研究解决所在行政系统范围内人员、物资、经费及外部协作配套等保障条件。 (四) 与有关部门协商,向上级(或二级定型委员会)提出试验计划;参与或配合重大试验的组织实施。 (五) 大力支持总设计师的工作。对总设计师决定的技术问题,从行政指挥上创造条件,保证技术指挥线的畅通。 (六) 检查考核本系统各级指挥及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四条 系统、分系统和单项设备的行政指挥是系统、分系统和单项设备研制工作的组织实施者,其主要职责均可参照总指挥的职责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指挥的日常办事机构,可以是其所在行政单位的主管业务职能部门,这些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也可以在本部门编制内抽调人员另设精干的办事机构。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