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1984年) 第五章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198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武器装备研制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条例,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两个系统的工作细则,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二十条 重大预研项目的技术责任制,各部门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务院国防工业办公室、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发布的《武器装备研制工作建立总设计师制度和行政指挥管…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