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1984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198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务院国防工业办公室、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发布的《武器装备研制工作建立总设计师制度和行政指挥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