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198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行政指挥系统由武器装备的型号总指挥及各级指挥组成。总指挥和各级指挥一般由主管部门或研制部门的行政领导兼任。各级指挥可设副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