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各会员。…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授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监察、交易、交割、会员资格审查、调解、财务、技术等专门委员会,其职责由理事会确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第三十条 期货交易所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