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授权。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