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 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