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因《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合并或者分立而终止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公告。

期货交易所终止,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