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中国证监会提议;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情形。

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