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通过对理事会成员的不信任案,并提请有关机构审议批准;

拟定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决定会员的接纳;

决定对违规会员的处罚;

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变更事项;

审定根据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

审定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审定总经理提出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监督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期货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情况;

组织期货交易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变更事项;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有关职权,理事会可以授予专门委员会或者总经理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