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办法(2012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效力 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第127次党组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8月4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动员检察系统内外的科研力量积极参与检察基础理论研究,鼓励发表高质量、有影响力、能回答重大理论问题的检察基础理论成… 第二条 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服务,为检察工作和检察改革服务的方针。 第三条 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奖励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 全国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设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奖和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组织奖,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名义颁发奖状和奖金。 第五条 全国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每年评奖一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领导和组织评奖工作,检察理论研究所负责评奖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六条 全国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奖励上年度公开发表并以检察基础理论为主题的优秀成果。 第七条 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根据以下两个因素进行评审和打分: 第八条 成果的出版物分为如下两个档次: 第九条 参加优秀成果评奖的作品应当符合以下质量标准: 第十条 成果的质量分,由评审小组根据成果达到上述标准的程度进行评定。质量分分为三个档次: 第十一条 基本内容相同,以不同作者名义发表,或者以多种形式发表的,不重复奖励。

第三章 评奖程序

第十二条 每年1月底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受理成果申报。 第十三条 检察理论研究所每年2月底前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将符合奖励条件的成果,送专家小组评定质量分。

第四章 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奖

第十四条 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奖用于奖励发表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的检察人员和专家学者。凡属于评奖范围的成果,不论作者是否为检察人员,均统一打分,并参加全国检察基础理论… 第十五条 全国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奖按照各项成果所得总分数(出版物档次分和质量分之和)在全国的排名确定,每年奖励一、二、三等各若干名,必要时设特等奖若干名。 第十六条 当年漏报的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可以在第二年补报,但是不得延至第三年补报。

第五章 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组织奖

第十七条 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组织奖用于奖励在组织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省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八条 除第八条规定的一、二档次出版物按前述计分标准进行统计之外,其他公开发表的检察基础理论成果,每部专著5分,每篇5000字以上的论文2分,每篇3000字以上的文章1…

第六章 争议的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有关成果是否属于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评奖范围的审定有异议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论文作者均可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提出,由检察理论研究所拟定处理意见,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奖励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2005年1月1日以后公开发表的检察基础理论成果均适用本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