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办法(201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全国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每年评奖一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领导和组织评奖工作,检察理论研究所负责评奖的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