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办法(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每年1月底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受理成果申报。

省级人民检察院组织报送本辖区内检察人员和非检察人员上年度公开发表的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个人可以直接申报。

检察理论研究所可以推荐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参加评奖。

报送材料包括:(1)著作原件,论文所载期刊的目录页、正文的复印件各一份;(2)注明所报各项成果的题目、作者、书刊名称、发表时间、字数的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