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办法(2012年) 第三章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评奖程序 第十二条 每年1月底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受理成果申报。 第十三条 检察理论研究所每年2月底前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将符合奖励条件的成果,送专家小组评定质量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