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办法(2012年) 第四章 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奖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办法(2012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奖 第十六条 当年漏报的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可以在第二年补报,但是不得延至第三年补报。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