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卫生防护 第十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放射防护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规定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 在地面或地下水中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时,应当经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批准后,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的储存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二十二条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放射卫生标准和下列卫生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的生产场所,射线装置启动与调试的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相应防护设施,并符合国家有关放射卫生标准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其他卫生要求。 第二十四条 使用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射线装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二十五条 从事放射诊断、治疗的单位,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诊断、治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控制实施方案,遵守质量控制监测规范。放射诊断、治疗装置的防护性能和与照射质量有关的技术…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购置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时,应当事先在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准购批件,经批准后,凭准购批件办理放射性同位素的订货、购货及运输手续… 第二十七条 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销售去向,做好登记,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者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第二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废弃的放射性同位素送交放射性废物管理机构处置或者交由原供货单位回收。在处置或回收后,应当到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 第三十条 放射工作单位被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撤销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将放射性同位素送交放射性废物管理机构处置或者送交原供货单位回收。 第三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委托经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及射线装置、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放射防护设施性能等进行经常性检测,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 第三十二条 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应当按《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