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卫生防护 第二十三条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卫生防护 第二十三条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的生产场所,射线装置启动与调试的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相应防护设施,并符合国家有关放射卫生标准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其他卫生要求。 生产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产品与射线装置应当符合放射防护要求,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