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放射卫生标准和下列卫生要求:
配备与使用场所相适应的防护设施、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
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
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每次操作离开时,应当进行个人体表及防护用品的污染检测,发现污染要立即处理,并做好记录存档;
辐照加工装置、加速器、工业探伤及钴-60治疗装置等辐射源工作场所,应当设有多种联锁装置和应急装置,并做到单一联锁装置发生故障时,其余联锁装置仍能正常工作;
放射工作场所的剂量监测仪表、个人防护用品应当经常检修,保证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