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使用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射线装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安装、维修或者更换与辐射源有关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启用;
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质量控制检测仪器,并按规定进行质量保证管理;
制定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和校正,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保养,并接受检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状态检测;
禁止购置、转让、出租或者使用不合格的产品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产品、制品及设备。
安装、维修或者更换与辐射源有关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启用;
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质量控制检测仪器,并按规定进行质量保证管理;
制定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和校正,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保养,并接受检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状态检测;
禁止购置、转让、出租或者使用不合格的产品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产品、制品及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