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放射防护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设置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建立放射工作管理档案;
制定并实施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和检查;
组织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法规、专业技术的知识培训;
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故,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设置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建立放射工作管理档案;
制定并实施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和检查;
组织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法规、专业技术的知识培训;
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故,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