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规定的警示标志:
放射性同位素和装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容器,应当贴有电离辐射标志;
放射性同位素的储存场所醒目处,应当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放射工作场所出入口,应当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置必要的警示装置;
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及其野外作业放射性同位素临时储存场所应当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按有关标准分为控制区、监督区时,可采用国际通用颜色(红、黄)作为工作区域标志;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应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