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卫生防护 第二十六条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卫生防护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购置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时,应当事先在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准购批件,经批准后,凭准购批件办理放射性同位素的订货、购货及运输手续。 禁止将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者射线装置转让、调拨、出租给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