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卫生防护 第二十七条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卫生防护 第二十七条 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销售去向,做好登记,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禁止向无准购批件的单位和个人出售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或者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