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卫生防护 第二十九条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卫生防护 第二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废弃的放射性同位素送交放射性废物管理机构处置或者交由原供货单位回收。在处置或回收后,应当到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其注销手续后,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