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卫生防护 第三十一条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卫生防护 第三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委托经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及射线装置、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放射防护设施性能等进行经常性检测,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评价,并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