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
发布机关
广电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活动,加强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管理,明确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为参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的演员、嘉宾、主持人、网络主播等人员,提供签约、推广、代理等相关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范,遵循公序良俗,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不得进行虚假、欺骗或者引人误解的业务宣传。
第六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与经纪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经纪机构、个体经纪人员向服务对象提供经纪服务,均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理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提供经纪服务,应当对服务对象身份进行核实;服务对象需要具备相关从业资格或者服务资质的,应当对其进行核验。
第八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收集、处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第九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为未成年人提供经纪服务,应当事先征得其法定监护人同意。不得以恐吓、诱骗或者收买等方式为未成年人提供经纪服务。
第十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不得为服务对象参与含有下列内容的节目提供经纪服务: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应当根据行业特性,合理配备满足业务需要的经纪人员,经纪人员与服务对象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0。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加强对服务对象官方粉丝团、后援会等账号的日常维护和监督管理。相关账号应当经过经纪机构授权或者认证。经纪机构不得授权…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严格规范信息发布,不得发布或者雇佣营销号发布引发粉丝互撕、拉踩引战等有害信息,不得以打赏排名、刷量控评、虚构事实、造…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依法对服务对象代言的广告进行审核,不得为内容违法的广告合作提供经纪服务。
第十五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依法纳税,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依法履行纳税和代扣代缴义务。
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应当定期对经纪人员和服务对象开展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增强其政治素养、守法意识、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发现服务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营销、暂停经纪服务等措施,并及时向有关节目制作机构、播…
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经纪人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根据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经纪业务特点,制定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引导行业主体履行社会责任,推进诚信建设,开展业…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人员队伍建设,指导行业协会和经纪机构开展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执行本办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导致“饭圈”乱象,发生数据造假、违背公序良俗、败坏行业风气等问题,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未履行相关职责或者履行不到位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对经纪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经纪人员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有关法…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依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