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为参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的演员、嘉宾、主持人、网络主播等人员,提供签约、推广、代理等相关活动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人员,包括在上述机构从事经纪活动的人员和个体经纪人员。